全区各用人单位、各平台企业:
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切实保障外卖员、快递员、货运司机等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做好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提醒各用人单位如下:
一、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加强高温作业中暑应急处置演练;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额的急救药品;应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配备座椅并保持通风良好或配有空调等降温设施。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平台企业须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统一防暑管理。
二、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各平台站点要配套完善新业态劳动者休息避暑设施。
三、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平台企业要强化新业态户外高温作业风险管控,科学调度作业强度。
四、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各单位要同步做好新业态劳动者高温健康宣教与岗位适配排查工作。
五、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
严格执行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时长管控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不得安排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平台企业要合理调度新业态劳动者作业时长,严禁高温时段强制超时作业、超负荷派单。
六、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待遇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依法依规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平台企业要依法足额落实新业态劳动者高温津贴,杜绝克扣、拖欠。
七、落实后勤保障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平台企业要做好新业态户外劳动者防暑物资保障。
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保障高温季节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的前提。各级工会将加强监督检查,对防暑措施落实不到位、拖欠高温津贴的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法定举措,切实维护职工健康权益,确保劳动者平安度夏。
遂宁市安居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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